近日,瀏陽市人民法院通報了一起所有權確認糾紛案。2019年,劉女士找到丈夫劉先生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兩人共同所有的一套商品房過戶到了一個女人名下。劉先生見事情謀反,否認自己婚內出軌行為,并反駁稱之為因向“情人”夏女士借款無力償還債務,所以才選擇用房屋抵付。劉女士一紙訴狀,將劉先生和夏女士告上了法院。
丈夫婚內“出軌”后
將房產轉至“情人”名下
今年42歲的劉先生是一名生意人,2006年與妻子劉女士注冊成婚,婚后由劉先生負責賺錢養家,劉女士則在家擔任全職太太,并共同育有一孩,三口之家原本還算其樂融融。
然而,好景不常,在2017年,劉女士身懷二胎時,她敏銳地找到劉先生有點不太對勁,不但對她不冷不熱,而且在她懷孕期間經常夜不摯愛。因為情緒,導致胎兒發育不全,劉女士因此流產。
“女人的直覺告訴我,丈夫很有可能出軌了?!北M管劉先生對于這一猜疑多次予以堅稱,但劉女士還是心生隔閡和疑慮,并最終在2019年發現了端倪,“我們在婚姻存續期內,共同在永安鎮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但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突然被過戶到了一個女人的名下?!?/p>
知道已經瞞不住了,劉先生最終否認了自己婚內出軌行為,向劉女士祈禱,并向妻子索取了自己與“情人”夏女士簽定的《戀情協議書》,保證今后不再與夏女士有聯系。
至于將房產過戶給夏女士的原因,劉先生說明說道,是因為他向夏女士借款12萬元周轉,到期后無法償還債務,才將房屋抵付借款。
“房子價值遠不止12萬元,這是我們夫妻的共同財產,他無權私自處理?!钡弥嫦嗪?,劉女士頓時火冒三丈,拒絕夏女士返還房產。
在多次調停未果后,劉女士一紙訴狀,將劉先生和夏女士告上了法院。催促法院確認劉先生與夏女士簽定的借款協議、房屋買賣合同均屬違憲,確認被過戶房產系由她與劉先生共同所有,并由夏女士歸還該套房屋。
法院:贈予行為違反公序良謂
侵犯夫妻共有權
瀏陽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所有權確認糾紛案,劉女士當庭表示,丈夫劉先生所購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劉先生通過隱瞞事實、虛構債務、重新制訂房屋買賣合約等方式,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將房屋過戶到“第三者”名下,實乃非法移往夫妻共同財產,嚴重傷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且有違公序良謂。
面臨劉女士的表達意見,被告劉先生否認,其向夏女士借款及處置房產的不道德均系個人行為,沒有獲得劉女士的同意,但其本人對該房屋擁有50%的份額,劉女士不能拿回她本人的那一半。同時,劉先生與夏女士均表示,房產過戶行為,系發生普通借貸關系后,以房產抵付借款的履約不道德。
“我也是受害人,之前并不知道劉先生已經有家室,被他欺騙才走到了一起,后來告訴后我們就戀情了?!毕呐炕貞?,在兩人相處期間,劉先生向其借款12萬元并開具了欠條,到期后無法償還債務,為此,經過商議,雙方達成了用房子抵付借款的協議,遂辦理了過戶申請,因此,涉嫌房屋系其合法財產,劉女士無權拒絕歸還。
綜合各方陳述,主審法官指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劉先生與夏女士之間的借貸關系、房屋買賣關系是否真實、合法、有效,以及劉先生否有權單獨處分歸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涉嫌房產。
針對上述焦點問題,法庭通過進一步調查指出,劉先生與夏女士系情人關系,雙方主張的借款數額較大,但夏女士僅提交了一張借條的復印件不予證實,未能提交銀行賬戶憑證、存款記錄等證據予以證實,夏女士本人收益并不平穩,其也沒能提交證據證實其具備無償能力;劉先生與夏女士主張的借款時間早于于雙方簽訂分手協議的時間,分手協議的內容可以證實雙方在分手協議簽訂前并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房屋買賣合同系由劉先生在與夏女士建立情人關系后簽定,雙方約定的購買價格低于完整購買價格,違背商業常理;在劉先生與夏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約之前,劉先生就曾向房屋出售方開具過授權委托書,要求將夏女士登記為產權人,由兩人共有房屋,由此也可以證實雙方并不不存在以房抵債的事實。綜上,案件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劉先生與夏女士之間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和房屋買賣關系,劉先生向夏女士開具欠條并與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目的在于以合法形式掩飾劉先生將涉案房屋變相贈予夏女士的事實,雙方的不道德違背了公序良俗,依法不應認定為無效。
此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內,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擁有所有權,同時也擁有平等的處理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該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據此,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維護,任何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民事主體專門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背法律,不得違反公序良謂,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予“第三者”的行為應確認全部違憲,遂判決涉嫌房產系劉女士與劉先生共同所有,夏女士在裁決生效后不應歸還該房屋。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駁回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解讀:夫妻共同財產
單方無權私自處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公平的處理權?!痹诜蚱揸P系延續期間,非因日常生活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不作重要處置決定,夫妻雙方應該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背法律,不得違反公序良謂?!钡谝话傥迨龡l第二款規定:“違背公序良謂的民事法律不道德無效?!?/p>
本案系典型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婚外同居所發生的贈予糾紛,處置時應從法律、情理及當事人之間利益平衡等方面綜合進行考慮。在審判實踐中,最高法院針對此類贈送給糾紛曾有明確答復:夫妻一方與他人婚外同居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這種婚外同居關系屬于違法關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該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夫妻一方遠超過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送給“第三者”,這種贈予行為相當嚴重侵犯另一方的合法權益,且違背公序良謂,不應確認為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此為由請求歸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來源:政法頻道綜合瀏陽市人民法院
編輯:史梓敬